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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

  宁波市财政局文件

  甬采购办〔2009〕555号

  关于做好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

  供货、定点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办法》(甬采购办[2003]315号),经公开招标,2009年度信息产品类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品牌、价格、供应商已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公布。为了进一步做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

  1、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只限于公布的中标品牌、供应商范围内,采购人不得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详见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数据)。

  2、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仅适用于年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年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按现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招标采购。特殊情况需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实行的,事先报财政局采购办批准。

  二、信息产品类、空调产品协议供货报批要求

  采购人确定具体供货型号、技术指标、供货价格后,由供应商登陆“宁波政府采购网站www.nbzfcg.cn”,进行协议采购网上申报(金财试点单位除外)并打印《协议采购审查表批准》(一式五份),经采购人和财政业务处室确认,报市采购办审批。供应商的实际供货内容必须与协议采购审查表批准的采购项目相符,不得擅自变更审查表批准的内容。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网上投诉

  为了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工作,充分利用网络投诉平台,通过采购人、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共同监督,逐步解决协议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协议采购实施采购中如果发现存在供货价格过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差等方面问题的,采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及时通过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投诉,具体方法如下:

  (一)   网上投诉的基本要求

  1、网上投诉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网上投诉实施后市采购办原则上不再受理通过电话和上门口头方式的有关协议采购问题的投诉;正式书面投诉继续受理,但在受理的同时,投诉人有义务同时进行“网上投诉”填报。

  2、协议供货确定的最高限价并不是采购对象的最终成交价格,采购单位作为采购预算执行单位,有义务根据市场实际比对情况以及政府采购网上的历史供货价格记录,结合采购数量与多家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确保采购对象物有所值。

  3、协议供货的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对时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节能环保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自主创新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等。

  (2)供应商诚信和社会贡献因素:具体包括供应商必须是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合法经营供应商;有合法稳定的供货渠道、有可靠充分的技术支持、有诚信经营的良好记录等。

  (3)供应商必须具备同等的售后服务条款、技术培训条款的合同承诺。

  (4)必须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配置、同一时间区间内的采购对象。

  4、投诉人在网上提交的投诉内容只对市采购办、市政府采购中心监督管理人员开放。因此投诉人必须按投诉填报要求真实填报,如果投诉人有保密要求的,应作具体说明,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保密处理。如果投诉未按规定真实填报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诉。

  (二)协议供货网上投诉的程序

  1、登陆宁波市政府采购网( www.nbzfcg.cn),选择 “协议采购”模块, 点击“信息产品”,选择点击具体的采购品牌和品种,选中具体的采购型号,点击“我要投诉”进入投诉界面。按规定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后,点击“提交”(空调产品网上投诉可参照“信息产品”执行)。

  2、市采购办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网上投诉进行初审,确定受理的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E-mail方式回复投诉人,如果投诉人对投诉回复有异议的,必须用书面形式再次向市采购办投诉,市采购办受理后将按《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网上投诉确定不受理的,在网上投诉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E-mail方式回复投诉人,如有异议按上述相关规定处理。

  (三)网上投诉处理公示

  经市采购办和市政府采购中心调查取证,发现协议供货供应商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约定和供应商承诺条款的,将按《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中予以公示。

  (四)定点采购网上投诉

  印刷、纸张、车辆保险等定点采购的网上投诉,可登陆宁波市政府采购网( www.nbzfcg.cn),点击“监督检查”模块,选择点击“网上投诉”模块,进入投诉界面。填报及处理程序同上。

  四、其他规定

  (一)市本级协议、定点采购是按照《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甬采购办[2003]315号)的基本框架实施的特殊采购,对于每个项目按一年或二年周期进行招标采购,并在协议、定点期间对相关项目的价格、型号及政策实施定项或定期调整,所以协议、定点采购相关信息变化快,以文件形式发布难以满足时间和效率要求。鉴于目前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已趋成熟,各类协议或定点政府采购的信息查询、价格和政策调整全部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信息更新及时,总体效果良好。为此,从2009年起周期性协议、定点采购不再以文件形式发布到各采购单位,采用政府采购网络平台直接发布;对于首次启动的新的协议或定点采购项目,则仍通过文件形式发布到各采购单位。协议或定点采购相关政策规定、价格信息由采购单位自行到宁波市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直接查询最新的协议或定点采购信息。协议和定点采购的时间区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如下:

  信息产品类协议供货(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

  空调器协议供货(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3月31日)

  车辆保险采购(每年8月1日至下一年7月31日)

  印刷定点采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纸张定点采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采购人及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各项工作,工作中遇到困难,请及时向市采购办或市采购中心反映。市采购办联系电话:87188441;市采购中心联系电话:87280937、87283680。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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