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市政府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本规程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组成部分。财政有关处室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布置年度部门预算(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或政府基金预算)时,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和政府采购目录,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在上报部门预算时,同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归口业务处室对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和配置标准等,经审核汇总后,及时送采购办。采购办应对所涉及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预算单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返回财政归口业务处室。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相应调整确认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报经财政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由政府采购办审批下达。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控制、定项实施、结余留用的原则执行。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表式和口径说明,由预算处下达。
第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上报。采购人根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实施要求和政府采购计划填报要求按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月份政府采购计划。要求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同时填报“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分散采购形式申报表”。主管部门在每月的8日前汇总上报财政归口业务处室。财政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于每月的12日前汇总报采购办。采购办在收到月份政府采购计划资料后应对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当月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各财政归口业务处室并抄送有关财政综合处室,批复计划包括:集中采购计划(市采购中心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计划(委托中介机构采购、自行组织采购)和分散采购书面通知。财政归口业务处室应将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时下达各采购人,通知并督促采购人在三天内将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资金来源及金额、支出科目、采购类型及采购方式、采购时间、资金支付方式和要求说明。
政府采购类型: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包括市采购中心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包括自行采购和委托中介招标机构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市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具备实行机构和相关采购人员的事先报采购办核准后,可以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要求自行采购;集中采购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中介招标机构采购。具体核准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批复计划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政府采购计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具体办法按《宁波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库[2002]595号)规定执行。各财政相关处室必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资金汇集职责,采购人自筹资金不按时到位的,本次采购暂停执行。会计核算中心应将采购人自筹资金交纳情况通过局域网及时反馈市采购办和财政归口业务处室。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在年初预算之内的项目变更或新增和年中追加预算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根据预算调整或追加的内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按本规程第三、四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发布。采购办负责按季在局域网和政府采购专网上发布政府采购统计信息,重要信息同时在宁波市人民政府网、《宁波日报》、《中国财经报》公布。年度终了后,公布当年政府采购有关情况,并向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部门提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投诉。采购办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要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活动日常监督检查,财政监督处负责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的重点检查。各财政业务处室和市采购中心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按本规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