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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应急采购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应急项目的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各项应急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我校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学校资金进行应急项目采购(以下简称应急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采购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应急采购,即学校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后,需紧急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二)特殊采购,即学校因临时工作安排,需紧急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情形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二)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临时追加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四)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认定的其它应急采购项目。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人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未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认定的、二级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需紧急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向财务部门报送采购预算,经批准后方可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财务部门收到采购人报送的紧急采购预算,在2天内完成经费落实,如属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新增项目,需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预算追加计划。
应急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和招投标办会商后提出,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或采购人自行采购方式。
第七条 自行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并应接受监察、采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八条 采购人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
(一)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企业或者协议供货企业;
(二)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第九条 应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须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采购人对应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应妥善保存,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采购人自身原因延误应急采购并影响应急事件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国家法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应急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应急采购协议,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列入学校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学校招投标办负责解释。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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