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投标活动,加强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关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各类资金,以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不适用学校预算资金、不纳入学校采购管理,但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商的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图书馆、信息资源中心、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指导与监督全校招投标工作;审议学校招投标相关制度;研究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购中心。
第六条 学校采购中心是全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实施全校各类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和招标;
(三)负责校内招标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发布招标公告;审核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整理汇总评标报告;
(四)通过公开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五)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学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和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六)负责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七)邀请或指派相关专家或本校人员担任业主评委。
第七条 学校根据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
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的评标专家从省级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从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的特殊性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校采购与招标相关工作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形式处罚的;
(六)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学校审计、采购与招投标部门根据各自监督职能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实施再监督。
第九条 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向采购中心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查。采购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间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
第三章 采购与招标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与采购金额实际情况,由校采购中心确定采购方式,委托由学校公开招标确定的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已经立项、招标方案已经批准、相应资金已经到位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已完备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遵循下列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交采购项目具体内容、数量、技术要求或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采购需求: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校内审核招标文件;
(四)将招标文件报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
(五)招标公告发布;
(六)投标人报名、申领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送达标书;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十)招标人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一)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合同谈判与签订,履行合同。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部门编制并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1.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货物或服务,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提交单一来源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者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四)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其他内容。开标前,参与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
第十六条 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踏勘或招标答疑,但上述行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项目使用单位协助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校采购中心拟定的招标文件通用版本,拟定招标文件初稿。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主要配置或者技术需求等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归口管理部门拟稿,经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共同审核,必要时请审计处、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五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封。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该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私自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有说明允许分包的,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损害招标单位或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在以下场所进行。
(一)进场交易、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政府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学校统一委托采购项目在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场所进行。
(三)校内采购项目在校采购中心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四条 进场交易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组成按宁波市招标投标监管中心或宁波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统一采购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标给与一定的评审报酬,校采购中心人员、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无报酬。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小组成员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组长对各成员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后,向小组成员报告汇总结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根据汇总结果,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方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学校公开招标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因投标合格供应商数不足规定要求而二次流标,但其中有合格投标者,经本项目的评标小组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有2家的可以按竞争性谈判程序继续采购,只有1家的可直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事后通报采购分管领导。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一条 对招标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归口管理部门的纪律要求: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资料;不得擅自提高投标门槛标准;不得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不得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第三十三条 对使用单位的纪律要求: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深度接触供应商,导致提供的采购需求存在明显偏向性。
第三十四条 对评标专家的纪律要求: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投标人和服务商的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单位相关人员行贿;不得利用各种关系进行请托和打招呼;不得与其他竞标人相互串标或围标;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参加竞标;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六条 如上述单位和人员有违反相应纪律的,对校内单位和人员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对校外单位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