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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宁波市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使用学校各项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相关活动,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设备、图书、家具、用品用具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专项经费、日常经费、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费)并通过学校支付的所有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非学校预算资金的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采购管理运行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采购管理与采购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采购管理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图书馆、信息资源中心、保卫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指导与监督全校采购工作;审议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研究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报告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购中心。

第六条  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全校采购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汇总编制全校整体采购计划;

(三)负责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政采云”平台的采购管理;

(四)协助、指导、监督使用部门编制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五)负责接受采购申请,确定采购方式;协助使用部门进行招标文件、合同等采购项目相关资料的审查;

(六)协助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招标项目的合同备案、合同验收、合同违约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负责指导、监督全校各单位采购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质疑投诉,协助调查采购违规违纪等问题;

(九)负责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十)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根据经费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对采购项目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教材、课程制作、教学仪器设备(含实验实训设备、电教设备等)、教学家具、教学耗材、教学视频、危化品等教学相关的采购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技术服务、无形资产的采购管理;

(三)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工程建设领域配套的货物与服务、绿化养护、物业管理、后勤物资、被服、医务药品、校内师生生活服务项目等的采购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电子图书资源、报刊杂志等的采购管理;

(五)信息资源中心负责校园网络、信息化建设相关设施设备、信息技术服务等的采购管理;

(六)办公室负责车辆租赁、车辆维修、会议、接待等的采购管理;

(七)保卫处负责安保服务、安保与技防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的采购管理;

(八)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资产评估服务等的采购管理;

(九)党委宣传部负责广告标识的采购管理。

本条款未涉及到的采购项目,由领导小组决定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细则;

(二)负责组织各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立项审核工作,并对采购需求及采购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负责;负责组织大额仪器设备申购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三)提出或审核采购项目的选型、技术参数及方案,按经费类别编制采购计划;

(四)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负责对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五)协助使用部门拟定、审核招标文件、合同等文本,监督合同的履约情况;

(六)组织采购项目验收或考核,配合使用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工作;

(七)协助使用部门做好所购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八条  采购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分配的经费预算,制定年度采购预算,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上报采购计划,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

(二)负责提供所需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包括技术规格、要求、数量等详尽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以及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等需求;

(三)配合归口管理部门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四)按采购中心提供的标书样本,拟定、审核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上签署意见;

(五)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负责起草签订合同,并确保合同的正常履约;负责申请办理合同款、履约保证金等经费的支付或收取手续;

(六)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所采购项目的验收或考核,负责固定资产登记入库。

第九条 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校内采购分为校内统一采购和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采购范围

1.政府采购:采购纳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当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政府集中采购:纳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分散采购:未纳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达到当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需事先进行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项目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二)校内采购范围

未纳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当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

1.校内统一采购:未纳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当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或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可通过“政采云”平台统一采购的货物。

2.自行采购:未纳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当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无法通过“政采云”平台统一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第十一条  采购可以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在线询价、网上超市、自行采购等九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为政府采购及学校统一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包含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

任何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开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公开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洽谈)的采购方式,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涉及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直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者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询价,指公开邀请的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七)在线询价,是指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所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中有多个品牌、型号可满足需求、且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八)网上超市,是通过“政采云”电商平台采购流程,公开报价同品牌型号商品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金额小、批量多、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动幅度小的项目;

(九)自行采购,是指不属于上述八种方式,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方式。

上述采购方式中,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自行采购为非公开采购的方式,其他为公开采购的方式。

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采购中心依法根据采购内容、预算大小、时间等要素确定公开的采购方式。若拟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采购方式,由学校领导班子审定。

第十三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捐赠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采购与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要求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可预见或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形,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使用部门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中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商,共同认定属按相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报经学校领导班子批准,可采用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10万元以内的校内统一采购项目,特殊情形不适宜统一采购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和采购管理领导审核同意后,可自行采购。

上级文件中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可实行自行采购。

以上特殊项目须严格按条件和程序申请,从严审核。

第十五条  为发挥规模采购效益,提高采购效率,节约成本,学校鼓励大宗物资、常用批量货物、经常性服务、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等实行学校定点(协议)采购。

学校定点(协议)采购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技术与商务要求,校采购中心根据项目性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协议)项目供应商。定点(协议)采购项目,实行一次采购、按年续约(最多不超过三年)的方式,合同一年一签。

学校定点(协议)采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定点(协议)采购实施管理细则和考核标准,负责对项目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按约续签采购合同,不合格的,可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的变更。

(一)属于下列情形,可以变更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两次流标的项目;

2.在线询价两次流标的项目;

3.学校认定的其他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形。

(二)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开招标、在线询价项目符合变更条件的,由采购中心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变更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须报市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需在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  采购预算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应该经过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的须报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要留有适当的余地。预算不足的或没有编制预算的,采购中心不予采购,或办妥追加预算手续以后再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向财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货物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原则上需提供清单式采购预算,以此作为采购的限价。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工程类采购,需提供工程量清单预算,原则上实行招标项目实物工程量报价投标法,以预算为基础进行下浮后予以一次性包干报价;特殊情况确需以下浮率招标的,须经班子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向宁波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采购预算、办理追加调整预算。

第五章  采购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各项采购申请应严格遵守审批流程。所有采购活动原则上均需通过校园办公系统中的“采购(招标)申请流程”,经审核批准后进行,严禁先采购审批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物品与服务(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决定采购,无需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需求

项目使用管理(承办)部门通过校园办公系统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采购需求: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2.采购金额:采购标的物所需的最高预算金额;

3.单件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件不足10万元但成套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国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必须提交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

4.大额采购需提供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的决定意见;

5.建议采取的采购方式。

(二)审核采购需求

1.职能部门或者项目归属部门审核

教学方面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的采购由教务部门负责审核;

办公设备及家具项目采购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科研方面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学生管理方面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其他工作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根据第七条规定由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2.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所需采购项目预算安排及资金落实情况。

3.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需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是否正确,提出建议采购方式。

4.校领导审批

由项目使用管理(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学校分管采购工作领导对项目进行最后审批。

(三)采购项目实施

1.对于自行采购的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指定2名及以上的采购经办人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遵循物美价廉的原则,实行自行采购。

2.对于学校统一采购或者“政采云”线上采购的项目,由学校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3.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机构统一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不同的项目,或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或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或通过政府招标的定点单位以及协议供货单位实施,或通过“政采云”网上采购实施。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4.招标文件需经采购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使用部门共同审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采购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需求

各部门向基建部门提出维修和改造的需求,基建部门同意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统一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新建项目由基建部门直接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属于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的应有立项(若需要)、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工程造价预算等相关内容;

2.和工程配套的设施及安装项目应有预算、规格参数及安装要求等内容;

3.和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有预算及总控制价、服务需求等内容;

4.基建及修缮工程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功能需求和财务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除特殊情况外,基建类项目在提交采购需求前应提供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审核后工程造价,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5.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审核采购需求

1.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所需采购项目预算安排及资金落实情况。

2.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需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是否正确,提出建议采购方式。

3.校领导审批

由学校分管基建校领导及学校分管采购工作领导对项目进行最后审批。

(三)采购项目实施

1.五万(含)以下的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可由基建部门直接委托学校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施;

2.五万以上、二十万(含)以下的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可由基建部门交由零星维修年度供应商实施;

3.二十万(含)以上、八十万(不含)以下的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实施学校统一采购;。

4.八十万(含)以上的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招标代理公司实施。其中四百万(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采购;

5.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设施及服务有关的项目采购,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

6.招标文件需经采购管理部门项目使用管理(承办)部门共同审定。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采购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年度预算内十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年度预算内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或预算外十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须报经党委会审议。

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先向财务部门申请追加预算,按预算调整程序获批后方可申请采购。

除了经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先购买(施工)再办理采购程序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以单项或单次项目的形式进行组织。各类采购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项目计划已获批准;

(二)项目经费已经落实;

(三)项目承办部门(单位)、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四)按规定应履行项目论证、审核、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完备。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项目使用部门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的合同范本,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项目使用部门作为项目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跟踪项目进度,独立进行事中管控,督促成交供应商(中标人)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使用部门应当立即中止项目并采取相应措施,向学校采购中心作出书面说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中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预计可能超过10%限额的、或追加金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工程类达到50万)的,项目使用部门须提前向采购中心作出书面说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追加采购事宜。除工程项目外,经公开招标后6个月内有相同采购的项目,在单价不变、满足原合同主要条款,且不超过原合同总价10%且3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情况下,由使用部门向采购中心提出续约申请,经与原中标人谈判达成一致的,可采用续约的方式采购。

第七章  采购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一条  验收活动需成立3人(含)以上单数验收小组。自行采购的项目,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校内统一采购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组织验收的部门可根据合同约定、项目技术特点及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阶段验收、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单价10万大额贵重物品或金额30万以上物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验收,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也可邀请未中标的投标人参与验收。

验收活动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采购实施人员及参与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参与验收工作的人员要依照投标书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仔细核对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和出厂日期,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无损,性能是否合格,配件、附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然后根据验收结果填写设备验收单并在验收单签字确认。有隐蔽工程的工程项目应有中期验收记录。

第三十三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必须办理入库、登账、领用等有关手续,资产管理人员将设备登记到学校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系统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使用部门办理项目结算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方式和时间,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凭证、发票、用户签单表、工作小组会议纪要或中标公告等办理项目结算。工程项目结算应有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审批的采购项目,结算时须附上采购审批单。未列入采购预算和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采购的,学校不予付款。

第三十六条  履约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和退还,由使用部门根据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章  采购档案资料

第三十七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配合采购中心应将所有采购文件整理归档(包括招标采购活动记录、经费预算、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论证报告、市场调研报告、商务谈判记录、购货合同、验收报告、工程图纸、发票复印件、质保金收据复印件、与供应商整改索赔等往来函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交档案室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针对设备建立台帐,把设备相关的装箱单、开箱单、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等文件整理归档,年底统一交档案室妥善保存。

第九章  采购监督与采购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各单位、部门、个人、供应商均可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质疑、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条  校纪检部门加强对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配合上级监察部门加强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审计处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及采购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的,或采购项目未按照采购规定程序操作,并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活动必须严肃以下采购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采购公正;

(二)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管理者、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必须持公正态度,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

(三)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与其他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四)采购工作人员不得虚假采购。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与供应商深度接触,采购方案明显存在偏向性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5.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6.确定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

7.评标现场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的;

8.其他违反学校采购规定的行为。

(五)采购活动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应当审批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先实施后审批的做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公开的方式,确定两到三家采购(招标)代理中介,代理学校需要公开采购的事务。

第四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应按照学校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程序进行,金额标准按科研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由学校举办或投资(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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