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划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数量在10台件或总价在5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高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务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 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管理的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具体负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检查、督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二)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处置已经上级部门审批核定的报废资产;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核实、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四)负责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五)管理和维护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汇总和整理学校资产情况,编制资产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七)定期与计划财务处、各使用单位核对资产台账;
(八)负责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其分工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有关校名、校徽、校识、校誉、商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管理,负责对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的管理,需建立学校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实训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及教材等资料的管理,定期汇总相关数据;
(四)科研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做好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就业与产业合作处负责捐赠资产的管理,并定期汇总相关数据;
(六)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管理,负责新建工程和相关设施的立项报批工作,组织新建工程和相关设施的竣工验收以及办理资产交付登记手续等;负责房屋和其它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公寓用房、道路、运动场、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和通气管道、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室外构筑物(包括榭、亭、廊、阁、假山、假景、雕塑等)、植物、草坪及家具用具等的出租出借、维护、维修等工作;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期刊等的管理;各系(部)负责本单位的资料室建设和管理,定期向图书馆报告建设情况并汇总相关数据;
(八)信息资源中心负责对互联网域名、软件、网络及相关设备等管理;
(九)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并定期汇总相关数据;
(十)学校档案室负责对文物和陈列品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所分管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做好归口管理资产的入账登记管理,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准确,指导资产使用单位做好资产的验收、登记、使用、维护、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定期对归口管理资产进行检查、盘点,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按要求上报资产信息和统计报表;
(五)指导协调归口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注重资产管理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发展。
第十条 各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职责是: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思想;
(二)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细则,确保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的验收、登记、调拨、报废报损等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五)合理合规使用国有资产,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落实本部门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的配备,加强日常管理;
(七)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各项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须符合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按资产配置预算从严控制。各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资产统一调剂机制,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不得利用资产进行对外担保。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由部门领导牵头负责。各单位要根据资产量的大小确定兼职资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换。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如确需变换,需提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备资产管理处。
第十六条 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资产盘点要求。为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资产管理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物资产全面或局部盘点,核查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
对盘点工作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盘亏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调整相关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实行专项管理。对外投资收益以及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足额上缴。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由资产的使用、控制、占有部门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实施全程监控,收回的资产应进行认真勘验。
第十九条申报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拟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经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报学校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引进社会力量为师生提供服务的项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程序进行引进,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控制和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各资产二级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资产,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移交出库手续。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足额上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属于国家,经济所有权属于学校,归学校占有、使用,是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产用于贷款抵押、担保或私自占有。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运用资产管理系统建立起所有资产的数据库,实现资产的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管理和调度利用的快速运转,制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实现对资产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资产基础信息数据,负责资产信息的日常维护,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七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资产绩效评价是指学校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资产管理人员配备、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结果做为资产配置和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资产绩效评价主要采取日常监管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管理好资产以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干部离任必须做好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是一项相互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资产管理处和所有二级管理部门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上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学校将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资产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资产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规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未按职责要求管理资产,造成重大资产流失;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账、卡、物不符以及未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或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
(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学校资产,擅自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服务和投资;
(四)以各种名目弄虚作假,私自侵占学校资产或者利用职权谋私利;
(五)对校办产业和经营实体的资产未进行认真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或者不按期缴纳资产占用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学校出资的法人单位(含控股的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2月23日